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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資管產品如何投資 配套規則給出明確說法
      • 2020-04-02
      • 來源:上海證券報
        上海證券報記者昨日獨家獲悉,在上週保險資管產品新規(《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出爐的基礎上,三項配套規則《關於規範開展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關於規範開展債權投資計劃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關於規範開展股權投資計劃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已起草完畢,目前銀保監會正在業內徵求意見。
       
        在業內人士看來,保險資管產品新規正式發佈後,市場對於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如何參與資本市場、如何精準對接實體經濟,充滿期待。三項配套規則進一步細化了監管標準,提高了監管政策的針對性。
       
        組合類產品:自然人蔘與產品投資範圍有限定
       
        根據上週發佈的保險資管產品新規,從產品定位看,保險資管產品爲私募產品,主要面向合格機構投資者非公開發行,同時適度向合格個人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產品形式主要有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三類。
       
        截至2019年末,保險資管產品餘額爲2.76萬億元,其中,債權投資計劃1.27萬億元,股權投資計劃0.12萬億元,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1.37萬億元。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下稱組合類產品)因主要投向股票、債券等公開交易市場品種,被視爲有力引導長期資金參與資本市場的重要載體。
       
        組合類產品具體可投哪些?從徵求意見稿來看,組合類產品可以投資:銀行存款;債券、股票等公開交易市場品種;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保險資產管理產品;資產支持計劃和保險私募基金;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品種。
       
        其中,最受關注的是,面向自然人投資者銷售的組合類產品的投資範圍。徵求意見稿規定,面向自然人銷售的組合類產品,投資範圍限於銀行存款;債券、股票等公開交易市場品種;公募證券投資基金。
       
        “我們之前預判,面向自然人和機構投資者的組合類產品的投資範圍可能是趨同的。不過,現在這樣規定,我們認爲也是合理的。相對股票、基金等公開市場產品,資產支持計劃等另類投資產品相對更復雜一些、需要穿透的層級更多,且自然人投資者缺乏盡調途徑和真實信息獲取資源。而且以往這類產品也都是面向機構投資者認購的,自然人投資者的確需要一個瞭解和熟悉的過程。”一家大型保險資管公司人士分析說。
       
        徵求意見稿對組合類產品所投資資產的集中投資度也作了規定。比如,單隻組合類產品投資於單一銀行法人的存款規模或單隻證券、基金、資產管理產品的市值,不得超過該產品淨資產的25%。“集中投資度這點是最新提出來的要求。不過,相比公募基金的相關規定,25%的比例劃定還是合理的。”一家大型保險資管公司投資經理對記者說。
       
        債權投資計劃:放寬免信用增信條件
       
        保險資管產品中的另外兩類產品——債權投資計劃和股權投資計劃,主要是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成爲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對接實體經濟的重要工具。
       
        根據徵求意見稿,在具體資金投向上,債權投資計劃的投資項目應符合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相關規定,履行項目立項、開發、建設、運營等法定程序,項目資本金符合國家有關資本金制度的規定,且還款來源明確合法、真實可靠。
       
        一家保險資管公司另類投資部相關人士認爲,相比此前規定,這次進行了多處調整,其中最核心的有兩點。
       
        一是,放寬免增信的條件。根據徵求意見稿,保險資管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劃,應確定有效的信用增級。但融資主體信用評級爲AAA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於信用增級:上年末淨資產不低於150億元;最近3年連續盈利;投資項目爲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覈準的重大工程。
       
        而以前規定相對更嚴格,債權投資計劃的償債主體須最近兩個會計年度淨資產不低於300億元、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0億元,纔可免於信用增級。此外,債權投資計劃投資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覈準的重大工程,且償債主體具有AAA級長期信用級別的,也可免於信用增級。“徵求意見稿在這點上放寬了。”上述人士說。
       
        二是,在“補充融資主體營運資金”這點上,首次予以明確。徵求意見稿規定,債權投資計劃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可以用於補充融資主體營運資金,且不得超過債權投資計劃實際放款規模的20%,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固定資產、股權、資產管理產品等非生產經營性用途,並實行資金專戶管理,加強資金投向監控。
       
        上述人士分析稱:“補充融資主體營運資金這個此前也有規定,但一直沒有明確可以做多少比例。現在明確規定了之後,我們就可以依規爲回收期較久的基礎設施項目提供部分項目的補充流動性資金。”
       
        在業內人士看來,上述兩處調整,符合目前發改委對基礎設施項目的審批要求,也拉平了保險債權投資計劃和信託計劃在相關合規性約束條件上的差距,讓保險資金更好地服務基礎設施建設。
       
        股權投資計劃:不得投資劣後級基金份額
       
        根據徵求意見稿,股權投資計劃可以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下稱基金);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的股票;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涉及投資比例方面,徵求意見稿要求,股權投資計劃投資基金的,基金的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後級份額,中間級份額計入優先級份額)不得超過1:1;股權投資計劃所投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實際募集金額的80%。股權投資計劃不得投資劣後級基金份額。
       
        股權投資計劃應爲封閉式產品,並在投資合同、募集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對標的資產的退出機制做出相應的安排。標的資產的退出日不得晚於股權投資計劃的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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