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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保監會放大招!22萬億資管行業迎重磅新規
    • 2020-04-17
    • 來源:中金網
      4月14日,中國銀保監會就《中國銀保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共計7章77條,本次修訂重點圍繞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規範明確信託公司行政許可準入標準,強化與其他監管政策和指導意見等有效銜接。
     
      二是落實進一步對外開放政策,取消外資金融機構入股信託公司1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
     
      三是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優化許可流程程序,簡化申請材料。
     
      四是強化監管導向,匹配行業發展實際,鼓勵信託公司開展本源業務,引導信託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託業轉型發展。
     
      《徵求意見稿》與現行有效的2015年版《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2015年辦法”)相比,基本框架未變,仍爲7章,但本次修訂有不少看點。
     
      要點一:放鬆境外股東要求
     
      《徵求意見稿》中,針對境外金融機構作爲信託公司出資人,刪除了“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1日起實施的《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已取消了境外金融機構入股信託公司應具備的“總資產不少於10億美元”的數量型限制門檻要求,體現“內外一致”的國民待遇原則。因此本次《徵求意見稿》的上述調整也被認爲是與現有政策相匹配。
     
      要點二:嚴格要求境內非金融企業股東資質
     
      在放鬆境外股東要求的同時,《徵求意見稿》在機構設立部分,對於境內非金融企業作爲信託公司出資人的資質有了更嚴格的要求。
     
      在此前“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的基礎上,《徵求意見稿》對於境內非金融機構新增了“如取得控股權,應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的要求;在“淨資產不低於全部資產的30%”基礎上,《徵求意見稿》對於境內非金融機構新增了“如取得控股權,年終分配後淨資產不低於全部資產的40%”的要求。
     
      同時,對於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爲出資人,新增了“權益性投資餘額不超過淨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額);如取得控股權,權益性投資餘額應不超過淨資產的40%(含本次投資額);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的要求。
     
      此外,《徵求意見稿》刪除了2015年辦法中“承諾5年內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以股權及其受(收)益權設立信託等金融產品”這一條款中“5年”的期限限制,承諾期限實際上變爲永久。
     
      而對於出資人“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爲”的要求,《徵求意見稿》新增了“或已整改到位並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可”的表述。
     
      要點三:業務範圍調整
     
      《徵求意見稿》在第五章“調整新增業務範圍和新增業務品種”明確,信託公司可申請開辦的業務範圍和業務品種包括: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資格、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資格、受託境外理財業務資格、股指期貨交易等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資格等。
     
      與2015年辦法相比,本次《徵求意見稿》刪除了信託公司發行金融債券和次級債券以及信託公司開辦其他新業務的規定,但仍然保留了上市融資的規定,並新增了“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資格”。
     
      根據《徵求意見稿》,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其固有資產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保監會批準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投資業務,不包括以固有資產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以固有資產投資金融類公司股權和上市公司流通股。
     
      前述所指的“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項下資金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經批準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信託業務。
     
      要點四: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有明確規定
     
      針對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徵求意見稿》做了明確要求:
     
      1、不得投資於關聯方,但按規定事前報告並進行信息披露的除外;
     
      2、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被投資企業,不得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
     
      3、持有被投資企業不得超過5年。
     
      同時,《徵求意見稿》明確,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和以固有資產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等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淨資產的20%,經銀保監會批準的除外。
     
      要點五:繼續深化“放管服”改革
     
      《徵求意見稿》繼續深化“放管服”改革,針對信託公司申請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資格,刪除了“完成重新登記3年以上”和“監管評級良好”兩項條件。
     
      2015年辦法中,要求信託公司在獲得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資格、受託境外理財業務資格後,在開展相關業務前需要向監管部門報告。本次《徵求意見稿》刪除了相應條款,放寬了相關的監管要求。
     
      要點六:細化變更住所的監管要求
     
      《徵求意見稿》細化了信託公司變更住所的監管要求,明確了信託公司因行政區劃調整等原因而引起的行政區劃、街道、門牌號等發生變化而實際位置未變化的,不需進行變更住所的申請,但應當於變更後15日內報告其金融許可證發證機關,並換領金融許可證。
     
      同時,信託公司因房屋維修、增擴建等原因臨時變更住所6個月以內的,不需進行變更住所申請,但應當在原住所、臨時住所公告,並提前10日向其金融許可證發證機關報告。臨時住所應當符合公安、消防部門的相關要求。信託公司回遷原住所,應當在原住所、臨時住所公告,並提前10日將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證明文件等材料抄報其金融許可證發證機關。
     
      要點七:與其他監管政策銜接
     
      《徵求意見稿》新增要求明確,行政許可中應當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等規定,依法對法人機構設立、股權變更、變更註冊資本、調整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事項進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
     
      要點八:新增合規總監任職要求
     
      《徵求意見稿》明確,合規總監(首席合規官)作爲高級管理人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合規總監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並從事法律或金融監管工作2年以上。
     
      信託業協會統計顯示,截止2019年4季度末,全國68家信託公司受託資產規模爲21.6萬億元,較2018年年末的22.7萬億同比下降4.85%。2019年信託業實現經營收入累計1200.12億元,較2018年增加59.49億,同比增長5.22%。信託行業利潤總額727.05億元,與2018年基本持平。信託行業人均利潤244.23萬元,略低於2018年的275.0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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